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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留置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珷文  
相  對  人  陳柏希  



當事人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依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又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大法官會議第5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年9月間將其如附表所示之車號000-0000車輛(下稱系爭車輛)委由聲請人進行維修。聲請人已依約完成N57引擎總成、渦輪總成及電腦編程等項目,總計維修費用為新臺幣453,600元,並於114年9月28日向相對人請款,相對人今仍未清償。聲請人曾於114年11月6日以左營郵局第000416號存證信函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間通知相對人給付修理費及取回系爭車輛,否則聲請人將逕依法實行留置權、拍賣系爭車輛以求償,雖該函中車牌號碼誤植為BAU-9685,然車身號碼記載正確,聲請人隨後於115年3月12日另寄發左營菜公郵局第001686號存證信函補正正確車號為000-0000,並再次催告及聲明行使留置權,送達相對人後相對人置之不理。系爭車輛目前仍由聲請人合法占有中,現停放(保管)於「高雄市○○區○○○路000號」陽光大樓。聲請人具合法留置權,相對人逾期仍未清償,為此依法聲請裁定拍賣留置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車輛行照、客戶維修估價單、左營郵局000416號、001686號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3條之規定,對相對人以115年4月29日橋院甯非欣115年度司拍字第98號通知函,通知相對人得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就上開法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合法送達後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留置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留置物:
車種
廠牌
出廠年月
(民國)
車身號碼
車牌號碼
顏色
數量
單位
自用小客車
BMW
104年9月
WBA7C2108GG479654
BAU-9586
1
備註:車主陳柏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