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劣後債權)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三行關於「(即自民國115年4月起至民國116年4月月止共13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5年5月起繼續履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即自民國115年4月起至民國116年4月止共13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6年5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另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職權
予以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