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2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146號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1年(即自民國115年3月起至民國116年2月止共12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6年3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
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
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裁定自民國108年10月17日開始
更生程序,
嗣於109年4月22日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146號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次查,債務人於115年3月17日陳報因115年2月間發現罹患左側乳癌,自115年3月起接受化學治療注射,至少需休養6個月,後續亦有視病況治療休養必要,是現無法履行更生方案,請求停止履行更生方案1年等語,有
聲請人所提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在卷為證,本院認聲請人現罹患疾病需休養,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自得聲請延長期履行期限。
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