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致誠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瀚皇有限公司、阮馨嬅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瀚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阮馨嬅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