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特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歆怡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特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相對人兼
法定代理人洪歆怡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