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藍國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依陵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蔡依陵於民國114年11月7日簽發本票時,其輔助人蔡孟坡允許其簽發本票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