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邱啟恒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邱啟恒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
本件請求
本票裁定金額為183,921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繳納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
惟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時僅繳納750元)。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