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連榮喜能源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開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開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有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簽章的民事
本票裁定聲請狀正本。(請註明案號
股別,以免重複分案)
三、本票未載到
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釋明
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
發票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