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9號
聲 請 人 詮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朱芳儀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昆
諭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聲請人詮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為吳「叁」貴?抑是吳「参」貴?(經本院
依職權至經濟部網站商工登記查詢,法定代理人姓名為吳「参」貴,然
聲請狀及印文均為吳「叁」貴,兩者不一致,請具狀陳報說明之,若法定代理人為吳「叁」貴,請提出其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