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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限期命起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吳力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鑫鑫能源有限公司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