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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通知行使權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石谷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良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增列嘉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宗哲、黃嘉文為本件之相對人。
    (本件聲請人係依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89號民事判決之知而供擔保假執行。查該訴訟之被告有立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嘉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宗哲、黃嘉文等四人,且該判決主文第六項記載「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則本件受擔保利益人應為訴訟之全體被告即立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嘉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宗哲、黃嘉文等四人。)
㈡、提出已對嘉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宗哲、黃嘉文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其行使權利之相關證明文件。又若尚未對前列三人為合法催告行使權利,請具狀聲請更正本件改為由法院通知全體相對人行使權利。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