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石谷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立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
擔保金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增列嘉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宗哲、黃嘉文為
本件之相對人。
(本件聲請人係依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89號民事判決之
諭知而供擔保
假執行。查該訴訟之
被告有立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嘉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宗哲、黃嘉文等四人,且該判決
主文第六項記載「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則本件受擔保利益人應為訴訟之全體被告即立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嘉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宗哲、黃嘉文等四人。)
㈡、提出已對
嘉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宗哲、黃嘉文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其行使權利之相關證明文件。又若尚未對前列三人為合法催告行使權利,請具狀聲請更
正本件改為由法院通知全體相對人行使權利。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