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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柯又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