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伍宏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
遲延利息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由上可知,須待
本案訴訟確定終結後,
當事人始得向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對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遲延利息事件,業經本院於115年6月24日以115年度橋保險小字第8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
惟聲請人已於115年6月30日提出民事
上訴狀以為上訴,則
本件本案訴訟尚未終結確定。
揆諸首揭說明,因本件本案訴訟尚未終結確定,聲請人尚不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其聲請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又待本件本案訴訟終結確定,聲請人取得確定證明書後,得再具狀向本院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