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慶翊
上列
抗告人因與台灣米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周孟融、宋信德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抗告人不服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