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建字第15號
原 告 侯淑玲
洪添輝
洪嘉遠
共 同
洪浚展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蔡宛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請求:確認璿灃營造有限公司對
被告有新臺幣(下同)7,980,711元之債權存在,並經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980,711元。
嗣於民國115年4月7日以民事
訴之聲明變更
暨追加狀變更訴之聲明為:㈠確認璿灃營造有限公司對被告有8,626,300元之債權存在;㈡被告應給付璿灃營造有限公司8,626,3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等三人
代位受領。
前揭聲明乃以一訴主張二項標的,
惟二訴訟標的之訴訟目的,實屬一致,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又原告就
上開㈠、㈡訴訟標的如獲勝訴判決,可獲致之利益均為8,626,3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8,626,3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2,47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94,983元,尚應補繳7,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變更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