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建字第24號
原 告 沁嶸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就屏東安心學苑室內裝修工程簽訂「建築物(含室內)建造-工程
承攬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並經
被告追加工程,被告應給付工程款新臺幣1,140,570元而未給付,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查本件既係因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涉訟,依系爭契約第十九條約定,兩造就系爭契約所生爭議而訴訟時已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
起訴狀所附系爭契約
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裁定
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