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30號
原 告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宗嶧
理 由
一、
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經查被告
戶籍地址位於高雄市鳳山區,有被告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