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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30號
原      告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丹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被      告  蔡宗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經查被告戶籍址位於高雄市鳳山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