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1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      告  林順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12243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以115年度補字第3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