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46號
原      告  高瑞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再生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定有明文。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05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所提書狀:㈠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檢附訴之聲明所載附圖、未載明應自何時起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㈡未載明被告劉建民之住所或居所;㈢未列被告永旺勝環保工業有限公司、永益展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法定代理人,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