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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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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423號
原      告  陳游融(原名:陳振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以114年度橋補字第107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5年2月9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