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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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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5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58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莊淙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5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以115年度補字第50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115年5月2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