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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59號
原      告  陳家羚  
被      告  永恆物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12904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以114年度橋補字第1196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