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651號
原 告 龍鳳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
被 告 譚濬紳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以115年度補字第52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
上開裁定已於115年6月29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憑,其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