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重訴字第17號
原 告 舜發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婉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請求:㈠
被告應將高雄市阿蓮區崑崙段1-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8)、3-1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3-1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8)及同區段12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與
上開土地合稱
系爭不動產)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交付占有。㈡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以登記字號路地字021920號所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940,000元之
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㈢被告應給付原告198,850元,並經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0,548,850元。
嗣於115年4月22日以民事
訴之聲明更正狀擴張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㈢被告應給付原告200,900元。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0,550,900元【計算式:10,548,850元+(200,900元-198,850元)=10,550,9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3,42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23,340元,尚應補繳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變更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