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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抗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26號
抗  告  人  蕭亦庭  


相  對  人  王兆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5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1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透過第三人斑斑天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斑斑公司)分別投資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500,000元於斑斑公司管理之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建築及銷售之瀞巷2蔚城華廈建案及捷能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承攬執行之軍備局202廠、205廠採購項目,另由斑斑公司法定代理即抗告人分別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2紙(下合稱系爭本票)予相對人,以供擔保兩投資合約履行。相對人雖曾因斑斑公司之收款帳戶設立尚未完成,而暫時將500,000元投資款及10,000元管理費計510,000元匯至抗告人個人帳戶,抗告人業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將前揭款項匯還予相對人,顯見抗告人已無持有相對人任何投資款、管理費,遑論欠款,兩造間並無本票債權事實存在。又相對人雖主張曾於115年2月1日持系爭本票向抗告人提示付款云云,然當日居住於桃園市蘆竹區之相對人,未曾與抗告人聯繫,亦未曾南下與居住於高雄市楠梓區之抗告人碰面,遑論持系爭本票向抗告人提示付款,且抗告人當日亦未曾離開高雄,甚至北上與相對人碰面,有抗告人當日之消費發票可憑。則相對人自始未持系爭本票向抗告人提示,請求抗告人付款,自不得向發票人即抗告人為追索權之行使,系爭本票即不應准許強制執行。為此,提起抗告,請准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聲請等語。
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判意旨參照)。再者,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規定,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申言之,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發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皆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紙(即系爭本票),115年2月1日提示均未獲付款,遂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系爭本票為證,並有該本票影本2紙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相對人所持系爭本票之形式均已具備,原裁定准予核發本票裁定,於法並無不合。
 ㈡又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審查,無從審酌其實體法律關係,抗告人雖主張:系爭本票係供擔保相對人向斑斑公司之投資款,抗告人並未持有相對人任何投資款、管理費,遑論欠款,兩造間並無本票債權事實存在等語,然此部分主張核屬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依前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抗告人雖另主張系爭本票相對人並未向抗告人為付款之提示云云,惟系爭本票上均已載明「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等語,且相對人於原審已陳明其於115年2月1日提示未獲抗告人付款等語,則依上揭說明,相對人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而應由抗告人就其主張相對人未為提示付款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然抗告人僅提出115年2月1日13時5分於新光三越百貨公司高雄左營分公司之消費發票明細1紙及同日台新商務卡刷卡明細1筆,客觀上無法證明相對人未於115年2月1日向抗告人提示系爭本票,此外未能提出相當證據以實其說,其主張自不足採。
 ㈢準此,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  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期日
  (民國)
票據
號碼
001
113年12月10日
 500,000元
未載
0000000
002
113年12月25日
1,000,000元
115年1月1日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