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蔡宗宏
相 對 人 台灣怡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謝建宗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
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
職業災害,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
裁判要旨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
職業災害受傷,起訴請求
相對人連帶給付職業災害損失補償及損害賠償新臺幣6,326,289元,屬勞工因
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依其
起訴狀所載內容觀之,尚須經調查及辯論,亦
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