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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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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救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蔡嘉豪  
            蔡伶姿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蔡華枝  
共同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侯髙福  
            侯髙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後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相對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准予扶助證明書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5年8月3日提起訴訟,由本院以115年度第808號受理在案,觀之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