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吳宗翰
代 理 人 劉玟君
上列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民國115年度訴字第5號
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5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為維護
被告權益,就
開庭內容延伸提出答辯論點,
爰依法聲請交付115年度訴字第5號事件於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
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依
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凱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