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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吳宗翰  
代  理  人  劉玟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民國115年度訴字第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維護被告權益,就開庭內容延伸提出答辯論點,依法聲請交付115年度訴字第5號事件於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