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67號
原 告 桐財有限公司
被 告 玖幅企業有限公司
選任許仲盛律師於本院113年度建字第26號給付工程款之訴,為原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
按無
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者,其親屬或
利害關係人,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及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26號給付工程款之訴,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梁居財已於民國114年9月4日死亡,因原告為1人公司,董事僅梁居財1人,且其之
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等情,有原告公司設立登記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114年度
司繼字第1477號被
繼承人梁居財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
准予備查可稽(見113年度建字第26號民事卷宗第365-367、375頁)。
聲請人為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其以原告已無法定代理人,
如不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等情,依
上開規定,聲請選任其為特別代理人,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