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建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陳宗賢律師
林宏耀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康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1,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