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宗嶧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蔡宗嶧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若被告蔡宗嶧戶籍址
非為本院管轄地區,請陳明主張本院有
管轄權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