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支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71,811元,及自民國10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自101年6月30日起至
本件起訴日(115年1月26日)前1日止之利息金額為6,497,031元【計算式:9,571,811元(13+203/365)年5%=6,497,03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
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68,842元【計算式:本金9,571,811元+利息6,497,031元=16,068,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