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陳建男
複代理人 宋冠儀律師
被 告 天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騏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偉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確認
被告天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騏勝企業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114年12月6日所作成之股東會決議,應予撤銷,核原告之請求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是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2=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