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徐偉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5,253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88%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7,022元,及自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12日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95,676元,及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5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9月8日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則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
本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之日(114年12月5日)前1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金額合計33,91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及違約金,依
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1,866元(計算式:695,253元+77,022元+295,676元+33,915元=1,101,8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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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1期300元;第2期700元;第3期1,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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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1期300元;第2期700元;第3期1,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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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1期300元;第2期700元;第3期1,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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