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加元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原 告 詠侑工程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嘉隆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加元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詠侑工程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32,720,860元、8,267,000元,
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32,720,860元、8,267,00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987,860元(計算式:32,720,860元+8,267,000元=40,987,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1,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