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艾荳娜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虹圻
被 告 陳麗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請求
被告三人應
連帶給付3,960,102元,及如起訴書
所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或違約金,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
本件逾期未繳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金額為57,81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是此部訴訟標的價額為4,017,918元【即3,960,102元+57,816元=4,017,9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