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44號
黃大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顯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及
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522,499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2,4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