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森榮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清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車輛(下稱
系爭車輛),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1,014元(即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折舊後之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