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4154號
強制執行事件製作分配表,
被告應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339,070元、1,409,158元應更正為0元、剔除之金額應改列由原告受分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48,228元(計算式:339,070元+1,409,158元=1,748,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