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柯水財
被 告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50,305元;至第二項請求
被告按月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依
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第三項請求被告自115年1月25日起至被告將
上揭土地騰空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2,000元,依上開規定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4月9日),其價額核定為150,000元(計算式:2,000元×75日=150,000元),至請求被告按日給付自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305元(計算式:250,305元+150,000元=400,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