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06號
原 告 張博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仟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