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陳奕霖(原名:陳建安)
送達代收人 侯珷文(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芳瑞
律師即李雯羚之
遺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