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龍權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車輛維修保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9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59元。至聲明後段請求被告等連帶給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遲延利息,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