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楊勝賢
歐政儒律師
楊允佳律師
被 告 泳泰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泳泰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自115年4月16日起至
本件起訴日(115年5月13日)前1日止之利息金額為3,068元【計算式:800,000元×(28/365)年×5%=3,06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3,068元(計算式:800,000元+3,068元=803,068元),至起訴後之利息,依
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第二項請求確認被告泳泰企業有限公司向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收取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0號廠房及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15年6月之租金600,000元之權利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元;第三項請求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600,000元,及自11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自115年5月2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5年5月13日)前1日止之利息金額為986元【計算式:600,000元×(12/365)年×5%=98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986元(計算式:600,000元+986元=600,986元),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4,054元(計算式:803,068元+600,000元+600,986元=2,004,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