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林韋甫律師 被 告 范鄭玉金 范振家 黃馮麗瓊 蕭麗薇 潘振隆 劉高進 柯順發 魏慈慧 陳秋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至九項前段請求 被告應分別將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3,000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第一至九項後段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50,336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至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依 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53,336元(計算式:3,703,000元+350,336元=4,053,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附表一:(幣別均為新臺幣) | | | | | | | 11.84㎡×11,500元/㎡=136,160元 | | | | 33.89㎡×11,500元/㎡=389,735元 | | | | 37.97㎡×11,500元/㎡=436,655元 | | | | 61.61㎡×11,500元/㎡=708,515元 | | | | | | | | 38.28㎡×11,500元/㎡=440,220元 | | | | 38.23㎡×11,500元/㎡=439,645元 | | | | 41.37㎡×11,500元/㎡=475,755元 | | | | 55.47㎡×11,500元/㎡=637,905元 | | | | |
附表二:(幣別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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