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禾鏵實業有限公司
滕玉翔律師
被 告 宇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62,792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462,792元;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42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自115年3月20日起至
本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之日(115年5月6日)前1日止之利息金額為2,704元【計算式:420,000元×(46/365)×5%=2,70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
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此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22,704元(計算式:本金420,000元+利息2,704元=422,70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5,496元(計算式:422,704元+462,792元=885,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又依
兩造合約第玖條約定,兩造已
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亦請原告一併就此部分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