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11號
再審原告 郭沐新即台灣世瑜實業社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再審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應依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民國115年5月8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75號民事
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請求原確定判決關於命再審原告給付再審被告超過新臺幣(下同)202,645元部分廢棄,而原確定判決關於再審原告敗訴部分內容為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330,870元本息,則
本件再審之訴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28,225元(計算式:330,870-202,645=128,22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本件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