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朝井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宇春企業有限公司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屬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