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53號
原 告 睿元奈米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麥漢璋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6,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10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
聲請費5,000元,應再補繳139,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被告
住居所均
非為本院管轄地區,請陳明主張本院有
管轄權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