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 告 李成弟
張茲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立寰即翔新工程行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提出被告邱立寰即翔新工程行、邱承浤即翔新工程行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
起訴狀所載被告之姓名有變更者,並應
具狀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